一、消费者没有发票怎样索赔?
问: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该怎样索赔?
答:你反映的问题,的确是个棘手的事。发票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之间关系的重要凭证。如果发票丢失或者销售者欺骗消费者不开发票,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就会给消费者索赔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没有发票并不等于不能索赔。
没有发票的索赔,关键问题是相关证据的收集,一旦有证据能证明该商品是该商场出售的,这个商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类情况,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发票是购物的原始凭证,也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享受“三包”规定的主要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索赔要把握下列要点:
1、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2、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再次购买一件同种商品,以作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依据。
3、消费者尽管手中没有发票等原始凭证,仍可直接与经营者交涉,要求经营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处理。
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咋讨债?
案例:1998年春,我借给王某1万元钱建房,当时,双方在借款协议中除约定借款利息外,还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半。还款期限届满前,王某到外地办事,且一去不返,如今已有几年时间。急等钱用的我找到王某家人,要求他们替王还债,但遭到拒绝,我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
答: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追讨借款有两条法律途径可走。
其一,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采用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其二,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你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有权向王某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如果王某出现,你就可要求他还款;如果王某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定,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确定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王某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三、美容失败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美容失败屡有发生,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但是美容院往往还不愿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请问:美容失败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你反映的情况很有代表性,这类纠纷时有发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成履行与消费者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者的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精神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美容失败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对这种创伤和痛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应当的。
四、“试婚”分手,能否“私了”?
案情:一年前,我与男友蒋某口头约定“试婚”2年,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登记结婚。试婚期限未满,我和蒋某均发觉对方并不适合自己,遂准备分手。我和蒋某仅是“试婚”,商量后准备自行解除试婚关系,但不知是否合法,请问:“试婚”分手,能否“私了”?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试婚,实质上是一种男女双方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该种情形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若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双方可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仍属于未婚同居关系。对于未婚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你与蒋某试婚,没有构成事实婚姻,两人之间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根据前述规定,你与蒋某解除未婚同居关系,完全是你们之间的私事,法律不会干涉,也不能干涉。也就是说,“试婚”分手,只能“私了”。
不过,还应当指出的是,你与蒋某若分手时因财产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法院将依法受理。
五、“三包”包括哪些内容?
问:我们在购买、使用商品中,常常碰到“三包”的事情,有时因为“三包”引起纠纷,要进行索赔。请问:“三包”包括哪些内容?怎样实行“三包”?“三包”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包”,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负责包修、包换和包退。对怎样实行“三包“,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上述情况,销售者均应负责“三包”。
此外,关于“三包”的期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对一些商品的退换、保修等在时间上都作了规定,如国家经委等八部门联合颁布的《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公布法定“三包”的商品目录。了解这些时间将使你的合法权益更能得到保护。这些规定是:
7天: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天: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0天: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故障经修理后,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天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三包”期内,商品出现故障,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者,修理者应注明,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半年:收录机、吸排油烟机整机的“三包”时间为半年。
1年: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空调器、热水器等15种家用电器的整机“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为3年。
2年:自行车的车架、变速器、微波炉的电机、磁控管、定时器等主要部件“三包”时间为2年。
3年:电视机显像管、高频头、集成电器、电冰箱压缩机、风扇电视、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等8种部件,洗衣机、电风扇的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等,空调器中的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等“三包”期为3年。
5年: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其“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